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

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》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及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》等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会费种类及标准。

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。具体交纳标准如下:

(一)入会费。会员入会时暂免予交纳入会费。

(二)法定会员、普通会员、联系会员按每家2万元交纳年会费。

(三)特别会员年会费。交易所特别会员按每家每年2300万元交纳年会费,其他特别会员免予交纳。

第三条 协会根据国家相关减免政策,结合自身收支情况,可以减免部分会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会费。

对会员年会费减免,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,向理事会报告。

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的期货及衍生品社会团体法人会员,免予交纳入会费、年会费。

第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。

(一)法定会员、普通会员、联系会员年会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交纳。

(二)特别会员年会费于每年5月31日之前交纳。

第五条 会费用途。

(一)为会员提供服务;

(二)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;

(三)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。

本条第(一)项中所指“为会员提供服务”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受理相关业务登记、备案和咨询,认定和管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登记,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,定期统计公布相关业务数据,召开行业工作会议,赠阅书刊信息,组织期货和衍生品基础知识视频直播培训,组织交易者适当性测试,提供协会原创的交易者教育产品等。上述基本服务项目不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。

第六条 会费管理。

(一)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;

(二)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;

(三)协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,定期向会员、理事会、会员大会公布或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。

第七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,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八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。对不按时交纳、不足额交纳、拒不交纳会费的会员,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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